申请书中最为忌讳的就是长篇大论,语言简洁是它的特点之一,申请书的撰写需要仔细考虑受众的需求和期望,下面是九九范本网小编为您分享的仲裁撤销申请书推荐7篇,感谢您的参阅。
仲裁撤销申请书篇1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撤销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已经由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审理并作出x劳仲案字x第x仲裁决,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不当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载明的合同期限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18日,仲裁委裁决时的适用的法律条款为:“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适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过了试用期”。而事实是该合同约定的固定期限已经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而不是仲裁委认定的不超过一个月,因此仲裁委就当事人双方试用期限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二、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日收到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上面约定仲裁委给予申请人不低于10日的答辩期,因此申请人的答辩期最迟可以到5月30日。但是在仲裁委出具的通知书上却要求申请人x月x日去开庭,不到庭视为放弃按缺席处理,申请人没有口头或书面承诺放弃答辩期,但是仲裁委却只给了申请人4天的答辩期,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享有当然的答辩权利,这是不容置疑的.,有权利就要有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答辩期限是条件之一,必须给予保障,仲裁委这样明显显失公平,没有保证申请人的答辩权,同时仲裁委在举证通知书中给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也只给了4天,给申请人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时间限制。
二、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
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本案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xx年入职并做出纳工作这一主张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一时间和岗位,其同时向仲裁庭提交关于工作时间的证据只提供了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本案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x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原审案件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的工作时间证据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但是仲裁委对我方提出的异议未与理睬,并用结论来证明结论(见裁决书第2页第5段前三行)并采用了推定的时间作为本案起始时间,直接影响了本案的裁决结果,对申请人很不公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有限公司
xx年7月8日
仲裁撤销申请书篇2
被申诉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电话:
邮编:被申诉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区街号
电话:
邮编: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同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2、裁令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_年_月至今拖欠的工资96000元;
3、裁令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0元;
4、裁令被诉人xxxx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600元;
5、裁令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_年1月至解除合同日拖欠的劳动保险金21000元;
6、裁令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00元;
7、裁令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04元;
8、裁令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005元;
9、两被诉人对上述所列各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自_年_月16日年起即在被申诉人xxxx集团有限公司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_年xxxx集团内部调整,申诉人所在部门名称变更为xxxx集团第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xxxx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申诉人及所在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同xxxx集团第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自_年1月开始,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即停止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自_年11月开始,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又开始拖欠申诉人工资,_年,申诉人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九级伤残,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也未向申诉人支付各项工伤福利待遇。不得已,申诉人不得不向被诉人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诉人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集团第xxx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请求事项中所列各项仲裁请求。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诉诸贵委,望裁如所请。
敬礼!
仲裁撤销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_公司
负责人:___
地址:_______号楼_单元3楼东户
联系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___男 汉族 __年_月3日出生
住址:_______号楼_单元3楼东户
电话: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_劳仲案字[xx]第00号裁决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
1、裁定撤销_劳仲案字[xx]第00号裁决书。
2、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_0日向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将__省__县二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法到庭,劳动仲裁委审理后,于20xx年4月_2日作出_劳仲案字[xx]第00号裁决书,裁定由申请人承担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认为:
1、仲裁裁决没有管辖权。
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3、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理由:
1、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无管辖权:
裁决书已经查明如下事实: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存在建筑工程劳务承发包合作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畴。__二建在申请人处承接劳务分包工程过程当中,聘用了被申请人作为建筑工人,被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畴。故此,本案应是被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此,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没有管辖权,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裁决书。
2、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裁决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xx】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伤医疗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劳社部发【xx】22号文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此,22号文对申请人并不适用。故此,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另外,仲裁裁决中认定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故此应当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限额内先行支付被申请人的工伤医疗费,待结算工程款时,将__二建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予以扣除。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属于申请人与__二建之间的民事争议事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此项认定属于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属于越权认定,应属无效。
故此,仲裁裁决错误的适用了法律,认定了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作出了错误的裁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裁定撤销裁决书。
3、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20xx年3月29日,申请人根据劳动仲裁委的开庭通知,依法参与庭审,提出抗辩事项,__二建没有到庭,但仲裁裁决书中并没有依法将__二建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事项予以说明,而是裁定申请人承担了可能会由__二建承担的责任。理由仅仅是因为联系不到__二建,如此认定,于法不合,同时也违反了法定程序。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依法撤销裁决书。
综上所述:济劳仲案字[xx]第00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裁决无管辖权、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支持申请人上述请求。
此致
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公司
20xx年__月__日
仲裁撤销申请书篇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宝代表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嘉劳人仲(xx)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陆xx)在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xx年4月1日至xx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31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予以明确确认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与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xx年1、2月份未发放的10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500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按照申请人的经济效益以及被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而给予是否发放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之久,却一直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
xx年1月,被申请人陆立坚出勤天数为12.69天其应发工资为1668.03元,但当月陆立坚领取工资为xx.37元。
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xx年3月份全勤工作错误。被申请人xx年3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天数为11.38天,此项有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双方确认的“刷卡汇总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请假单等证据证实,所以申请人三月份得工资为1226.7元。而不是裁决书上的2566.43元。
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三、经核实xx年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陆xx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却多领取工资却故意隐瞒,不予退回公司。其中xx年1、3、4、5、6、9、10、11、12月均未过到全勤工作,却以全勤领取工资,xx年共计多领取工资4514.35元。xx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领工资841.34元。上述款项,5355.69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退回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认为,嘉劳人仲(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xx年xx月xx日
仲裁撤销申请书篇5
申 请 人: xx
地 址: xx
法定代表人: xxx
被申 请 人:xxx 女,汉族 xx 年
申请撤销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已经由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审理并作出x劳仲案字 第 仲裁决,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不当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载明的合同期限为xx年 月 日至xx年 月18日,仲裁委裁决时的适用的法律条款为:“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适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过了试用期”。而事实是该合同约定的固定期限已经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而不是仲裁委认定的不超过一个月,因此仲裁委就当事人双方试用期限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二、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于xx年 月x日收到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上面约定仲裁委给予申请人不低于10日的答辩期,因此申请人的答辩期最迟可以到5月30日。但是在仲裁委出具的通知书上却要求申请人x月x日去开庭,不到庭视为放弃按缺席处理,申请人没有口头或书面承诺放弃答辩期,但是仲裁委却只给了申请人4天的答辩期,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享有当然的答辩权利,这是不容置疑的,有权利就要有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答辩期限是条件之一,必须给予保障,仲裁委这样明显显失公平,没有保证申请人的答辩权,同时仲裁委在举证通知书中给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也只给了4天,给申请人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时间限制。
二、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
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本案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xx年入职并做出纳工作这一主张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一时间和岗位,其同时向仲裁庭提交关于工作时间的证据只提供了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本案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原审案件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的工作时间证据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但是仲裁委对我方提出的异议未与理睬,并用结论来证明结论(见裁决书第2页第5段前三行)并采用了推定的时间作为本案起始时间,直接影响了本案的裁决结果,对申请人很不公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xx年7月8日
仲裁撤销申请书篇6
申请人刘,女,汉族,1x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申请人安徽省久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淮海路南立交桥西。
法定代表人:徐志远,董事长。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淮北市仲裁委员会于x9年1月20日作出的(x8)淮仲裁字第18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事实与理由:
一、淮北仲裁委裁决商品房合格与否超出合同双方仲裁协议的范围。
依据x0年6月30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之规定,工程验收应当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并签署验收意见;第5条第10项规定,工程符合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商品房合格与否是通过法定部门验收确认的,具体是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并签署确认。仲裁委无权确认商品房合格与否。本案中,淮北市仲裁委应就被申请人是否违约以及违约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进行仲裁,而不是对商品房合格与否进行仲裁,淮北市仲裁委的裁决明显超出了当事人双方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也超出了仲裁委可裁决的权限。
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首先,被申请人隐瞒了淮北市质监站下发的监督整改通知。x8年1月25日淮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发了关于《久兴批发市场竣工验收存在问题的监督整改通知》,该通知中明确列举了八项存在的问题。同时质监站针对上述问题,要求相关单位拿出处理方案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报质监站备案。事实上,被申请人并没有把这份可以宣判自己死刑的证据提供给淮北仲裁委,同时申请人在裁决书中也未发现被申请人提供过这份证据的记录。因为这份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房不合格,不具备交房条件。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一页,并未注明合格,仅注明同意验收。并且从时间上反映是x8年1月20日同意验收的。交付合格的商品房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违约就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约交付了商品房,而且必须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就本案来说,交付合格的商品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交付合格的商品房也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
其次,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降低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而仲裁裁决却不予确认,仲裁庭显然枉法。
第三,被申请人隐瞒了未测绘的证据。建设部于x1年4月4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际测绘。本案中,被申请人隐瞒了测绘结果,这也是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三、仲裁委有枉法裁决的行为。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合同第十五条是商品房逾期办证条款,是根据违约情况约定的违约金,并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仲裁庭没有理由变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仲裁庭在没有找到过分高于造成损失证据的情况下,便将这一条款作为变更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不仅是对法律的有意曲解,更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
裁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仲裁庭对这一解释断章取义,从而作出与《解释》截然相反的裁决。《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应当依法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遗憾的是,仲裁委视双方的约定不顾,滥用职权、枉法裁决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买受人应按照产权登记机关的要求,在房屋交付后30日内提供齐全的办证资料,否则则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并自行办理产权登记;在按揭贷款情形下,由出卖人向贷款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款25%的违约金。从双方的合同约定可以看出,开发商利用自己的强势和房屋买受人签订了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的显示公平的条款。开发商约定25%的违约金不算高,而对买受人10%的违约金认为过高显然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淮北仲裁委明显枉法裁判偏袒开发商。退一万步来说,即使不明真相的人认为10%的违约金过高,合同也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即使在产生争议的时候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是都要对开发商做出不利的解释,而淮北市仲裁委却对双方白纸黑字签订的违约责任条款不予支持,擅自变更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做出对房屋买受人不利的裁决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四、仲裁委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不能提供证据原件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同理,也不应当作为仲裁委裁决的依据。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原件,而淮北仲裁委却违法予以认定,导致明显偏袒被申请人的错误裁定,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委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枉法裁决,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xx年四月一日
仲裁撤销申请书篇7
申诉人王__,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浙__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联系电话______x
申请事项
一、 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 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元/月x10个月=16000元;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06年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25.4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
4、 停工留薪期工资:(36天+105天)x53.3元/天=7515.3元;
5、 住院护理费40元/天x36天=1440元;
6、 营养费1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50110.9元。
三、 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0月28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合同中确定申诉人受聘从事不锈钢铆合岗位工作。合同期限止于20__年10月28日。申诉人在工作中报酬方式以计件为主,同岗位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20__年10月5日,申诉人在车间整形取锅时,被冲床压伤右手,造成其右中指近侧指间关节以远不完全离断伤、食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肌腱、血管、神经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环指中节指骨开放骨折伴伸肌腱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申诉人受伤后前后住院36天,被申诉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申诉人受伤事实经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申诉人所受伤残,经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台劳鉴[20__]2-514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为八级伤残。申诉人出院后经医生建议休息三个半月,现申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诉请。
证据及其来源
一、 申诉人身份证明;
二、 被申诉人工商登记材料;
三、 申诉人门诊病历、医院休息证明;
四、 住院病历
五、 工伤认定决定书;
六、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七、 劳动合同;
八、 证人证言。
此致
温岭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
申诉人:王__
20__年4月21日
仲裁撤销申请书推荐7篇相关文章: